招生工作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4-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的毕业生是指按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生的专科、中专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山东省人事厅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省人事厅统一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去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负责本系的毕业生的就业具体事宜,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系部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及学院的工作意见制订学校就业指导工作细则。
2、负责全院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3、做好毕业生需求预测,协助有关系部合理设置专业。提出招生计划建议。
4、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建立毕业生信息资源库,及时准确地向省人事厅和省粮食局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5、广泛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积极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岗位,发布就业信息,组织院级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和双向选择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招聘会。
6、负责并指导各系部搞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确保“优生优分”。
7、负责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签订用人协议和毕业生实习协议。经常保持与毕业学生实习单位的联系,督查学生的毕业实习工作。
8、负责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组织系部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9、牵头做好往届毕业生信息反馈,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不断改进就业指导工作。
10、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11、建立与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形成有效的用人网络系统。
第七条 各系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2、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3、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本系部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核查和毕业生信息数据的输入和网上上传工作;
5、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指导本系部的毕业生正确使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信息网》,按时进行网上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和灵活就业申请的发送等系列工作。
6、负责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指导本系部的毕业生参加就业洽谈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及各地人才市场的招聘活动;
7、负责本系毕业生毕业鉴定和文明办理离院手续工作;
8、负责接待本系毕业生及家长、用人单位的来访咨询等工作;
9、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就业指导》课的授课工作;
10、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方案的输入及网上上传工作;
11、完成学院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院合理的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2、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3、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院合理的就业安排;
4、接受学院、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院、系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6、遵守院纪、院规,做到文明离院;
7、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接收、见习期考核管理、转正定级等阶段。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院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收集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和签订供需意向一般在当年的11月之前进行,毕业生网上签约和灵活就业申请发送一般在毕业当年1月—5月进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实习就业时间一般应安排上一年的11月至当年的4月,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提前进行。
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可持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就业推荐表,收集就业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到的需求信息汇总至本系部,在院就业指导中心、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确定应聘单位,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院商定签订实习就业协议书后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收集信息后,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填写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计划不落实,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院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观看典型录像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搞好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生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改革与形式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就业政策与就业形势教育、法纪院规教育、文明离院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
第十五条  各系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院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一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所在的人事局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实习就业的重要一环,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放在节假日。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双向选择活动形式有:学院举办的以学院为主体的院内人才市场,与其他高院联办人才市场,以及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的程序。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双选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处下发,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处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实习就业协议书,经系签署意见、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未经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盖章,毕业生擅自签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3、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在网上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违约的,要办理解约手续。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贯彻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学院有权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学院推荐,毕业生自己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或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主要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学院采取思想教育、政策引导、就业指导等措施,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第二十条 就业方案的确定
1、遵循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院主要根据网上签约和毕业生发送灵活就业申请的情况,建立就业方案数据库,确定就业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办理毕业手续。
2、每年毕业生就业方案锁定时间为6月份(根据省人事厅的时间安排确定)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的发送截至就业方案锁定之前,此后发送的灵活就业申请无效(省人事厅不作为就业率的统计),3月底前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要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不服从安排的要回家庭所在乡、镇、街道。参加当地人事部门“双选”市场。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省人事厅审核批准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由省人事厅统一签发《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院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派遣前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因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每天8小时)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应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者,列入下一届就业,医疗费用按院有关文件执行;一年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专科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册“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组建,在毕业生派遣一周内通过市邮电局机要科寄发到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第二个月向学院学生处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档案要收取邮递费。
第二十六条 我院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七月一日至十五日。
第八章  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由本人到首次就业的当地人事局办理
1、.原派遣单位的有效解约函;
2、与拟接收单位网上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3、.派遣证、户口;
第二十八条 改派手续办理的时间:
办理改派手续的时间是毕业当年的8月15日至下一年的6月底。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方案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院纪检、检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